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产教融合第三十九条有效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学徒制经费支持政策,对开展学徒制培养的企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