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条有效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