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合作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