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落户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人员录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