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技术攻关、技艺技能传承等工作。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工作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