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技术攻关、技艺技能传承等工作。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

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工作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