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以及行业组织、企业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年限工作经历的专业课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