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全员培训和企业实践等各项制度,保证教师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学习实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