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职工配备标准和办学规模,配备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其中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录用入编。

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