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业农村、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