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业农村、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