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申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高等职业学校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申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技能要求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