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申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高等职业学校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申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技能要求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