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合格的办学条件,并按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建立完善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校园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