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