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督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