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