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