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四)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
(五)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特别扶助金和优先安排机构养老;
(六)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