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