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