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鼓励社会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