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二十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市、区)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开设适宜的康复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