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