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