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