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