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