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同时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自登记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