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