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