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