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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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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效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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