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效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