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