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