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