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