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

(二)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非固态法白酒以及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酒类;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