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