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食品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经营能力,逐步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方式改进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