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