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