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