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