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