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索要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应当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