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