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登记,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