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