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