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生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