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条有效学生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