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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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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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