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